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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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花鲈育种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闽威实业《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的申报与实施、结题与验收等日常工作,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开放课题指南在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由实验室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实验室运行经费的40%作为开放课题基金来源。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条件,才能进行申报。

1、具有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等)以上职称,如果是讲师,则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2、近三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更高级别杂志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专著教材1部(副主编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项目;或主持过其他项目2项。

3、申请者必须是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人员按照实验室发布的《福建省花鲈育种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也可以自立题目进行申报,但所选题目必须符合本实验室的发展方向。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福建省花鲈育种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书》。并按时报送材料。

第八条  实验室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2名,原则上实验室内外各1名。

第九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第十条  原则上本实验室的固定人员不得申请开放课题基金项目。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办公室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法》等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拨付全部款项的50%,中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30%,验收结题后一个月内,拨付20%。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之内出具发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合同任务和按时填写项目的中期检查报告,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或其他原因离开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者,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实验室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结题与验收,填写项目结题证书,撰写技术总结报告。

十七  实验室办公室在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前一个月,通知有关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提出项目结题与验收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将结题与验收项目的全套材料一式五份交实验室办公室。包括(1)项目结题证书、(2)技术总结报告、(3)项目申请书、(4)项目合同书、(5)相关应证材料的复印件(如论文、专著、获奖、专利证书等等),依次装订成册,专著只附封面、版权页和目录。另外提供专著、教材3-5本。论文的杂志1份,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的数码翻拍照片1套。

经实验室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交实验室主任批准后,视为结题。项目结题或验收之后,应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对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认真落实保障条件、严格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完成质量好的单位,将在后续的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完成质量高的负责人,在后续的项目立项时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只重申报立项,不加强管理和监督,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视其情况给予减少项目申请数或暂停单位的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按合同完成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等,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建省花鲈育种重点实验室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